王利明处理合同无效案件所应坚持的原则和理念
首先我们必须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处理无效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原则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观察、分析这些合同无效的案件,应当秉持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或者价值判断,这是很重要的。
鼓励交易的原则
在最初起草《合同法》的时候,当时合同无效的案件已经超过了30%,在很多地方已经达到了50%。正是因为看到这么严重的、大量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件,所以我们认为,这种现象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宣告一个合同无效,实际上就是消灭一个交易,而消灭交易实际上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正好是相反的。市场其实就是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里面每天都重复发生着各种交易,甚至有人说市场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它是无数的交易的总和。
1990年1月学习期满后,王利明谢绝了一些美国朋友的挽留和劝告,按期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增进了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 1998年8月,王利明受教育部的委派.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进修。离上一次赴美学习,近10年过去了,一个高速发展、开放自信的中国已经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王利明也不再是10年前那个初出茅庐的青年,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民法学研究的专家。 在美期间,王利明应邀到耶鲁大学等著名大学讲学,出席各种学术活动。这次,他的研究触角伸向了国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司法改革领域。在哈佛大学图书馆和东亚法律研究所的研究室里,王利明花费了很长时间对宪政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程序制度进行思考和理解,回国后出版了《司法改革研究》一书,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方式,方法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直到现在,这本书仍然是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代表作。 著书立说 潜心治学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被告提出“可以一周内答复”,实际上是对承诺期限所作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约中如果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对要约的承诺期间,即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间,受要约人超过了该期限未作承诺,要约已经失效,而如果超过期限作出承诺,则构成承诺迟延。在本案中,被告在口头发出的要约中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但在该函电中称原告“可在一周内答复”,这实际上是以书面形式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如果原告不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已作出的承诺只具有要约的效力。但如果原告按照该函电提出的条件,在一周内作出承诺,无论是在哪一天作出的承诺,则该承诺是有效的,并将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是在6月4日向被告作出的承诺,该承诺恰好是在一周内作出的,因此该承诺是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在原告承诺后不愿订约,已经构成违约,而不是单方面撤回要约的问题,因此被告应负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舒晓琴主持了报告会,并作了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的重要讲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副厅以上干部和部分处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