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这些细化非常有必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解读:资格预审结束通知、重新招标。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接收其投标。
5.新增“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6.法律责任。[条例64条(三)]
7.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8.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10.《条例》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1.《条例》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