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2)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3)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7)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8)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9)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5.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7.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