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或者是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虽然存在,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认为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改变管辖以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新管辖的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审理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3.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庭经过审理,如果各种证据经过查实以后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的有罪行为,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有罪行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这种判决应当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具体内容等等。
4.是“久延难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罪判有罪的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延长了无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于轻 罪重判的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可能使被告人的刑期被“合法延长”。
5.是“久延难结”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与公正是紧密联系的,迟到的公正难言公正。显然,“久延难结”降低了诉讼效率,拖长了办案期 限,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一审法院、抗诉的检察院,甚至还有社会公众(热点案件),在忐忑不安中久等最终判决结果。即使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在人们的心理 评判中也会打折扣;而且,因时间拖长造成的某些不利后果是无法消除、弥补的。
6.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调的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
7.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9.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10.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