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

 

北京刑辩律师网

电 话: 010-69260501
传 真: 010-69260501
邮 编: 102600
Email: 1289097309@qq.com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8号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
原创:     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278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由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是法律常识知识,对我们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很有好处,帮助我们避免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出现不知所措的情况,了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是很有用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像其他有形财产,可以放置在安全场所进行保护,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保护措施。
  现在一些权利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不得不投入许多精力,采取措施应付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笔者今天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先以自己亲自办理过的一个案件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分析
所以说法律意识淡薄,使一般的公民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经意间就可能触犯刑律,随着社会进步,人们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新型犯罪,正确引导自己的行为。 虽然在律师的极力辩护下,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假冒商标的产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辩护理由,最终被告人罗某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但这对他而言仍是一个教训,如能早些了解,其绝不可能为了150元而去触犯法律。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 作用和担忧 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1、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2、国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并因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量刑建议制英美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
 大陆法系国家是另外一种情形,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划分,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至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各国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
3、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被告人量刑幅度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并把实施量刑建议制度提到是强化审判监督的必要措施的高度,此后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2008年10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通过立法或修改刑法对各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科学规定,以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近一步明确法律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刚性,建立健全刑事二审、再审、减刑假释、死刑复核、量刑建议和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中可以看出量刑建议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越来越重的角色。
4、量刑建议的作用
(1)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对抗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法中对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同时没有美国一样的统一的量刑指南,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因此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量刑建议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事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对抗法官自由裁量权。
(2)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节省司法资源
 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重要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公诉意见更容易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据四川省彭山县检察院从2004年试行量刑建议以来的4年,与前期相比提起抗诉率减少了50%,抗诉成功率从75%增加到100%。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抗诉权,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然而,看似完美的回避策略,其实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拘役单处罚金化”多以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为前提,若被告人不主动缴纳罚金或者无力缴纳罚金,单纯为避免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问题而单处罚金,在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低的现状下,这种“空判”的单处罚金刑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拘役有期徒刑化”使得(在裁量上)本应判处拘役的犯罪而不判处拘役,转而判处有期徒刑,就该罪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
第二,采取回避的策略,可能导致个罪之间的量刑不协调。例如,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乙,致乙轻伤,故意毁坏丙数额较大的物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与乙、丙达成调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乙、丙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虽然甲赔偿了乙、丙的经济损失,但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由于其伤害的手段较为恶劣,不宜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则较为适宜;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言,由于其犯罪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不多,判处有期徒刑,则显得过重,但其犯罪动机较为卑劣,且是在伤人之后,又毁人财物,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对该罪判处罚金刑,又难以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综上,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是比较适当的。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来自北京房地产律师www.zdmls.com,北京刑辩律师网认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是很有必要知道的,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有助于我们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版权所有北京刑辩律师网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复核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辩护律师
律师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西局欣园南区3号联合律师楼

电话:18600816266   15116900592 传真:01068162310Email:1289097309@qq.com  京ICP备12032963号

网络技术支持:同信长春网站建设